東莞社會團體的注銷審批
辦理對象
面向團體
辦理條件
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、注銷備案(以下統(tǒng)稱注銷登記):
(一)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。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,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辦理注銷登記,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。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辦理注銷手續(xù)。 社會團體注銷的,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同時注銷。行業(yè)協(xié)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:
(一)章程規(guī)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;
(二)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。行業(yè)協(xié)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依照章程規(guī)定進行清算。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(一)章程規(guī)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;
(二)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;
(四)因其他原因終止的。異地商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依照章程規(guī)定進行清算。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
所需材料
注銷社會團體須提交的申請材料(需要前置審批的社會團體一式三份、不需要前置審批的社會團體一式二份)
1、注銷登記申請書(加蓋會章,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)。
2、《社會團體會議紀要填報表》,注銷登記的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
3、在公開發(fā)行報刊(東莞日報)上刊登的擬注銷登記及進行清算的公告。
4、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書。
5、清算后對剩余財產的處理決定,附財產移交和接收的證明文件。
6、《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表》(1213表)。
7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正、副本(有分支、代表機構的,一并提交《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登記證書》正、副本)。
8、有關印章、財務憑證。
9、稅務登記注銷證明。
10、銀行銷戶證明。
11、相關職能部門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(需要前置審批的社會團體需要提交,不需要前置審批的社會團體不用提交)。
12、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以及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它材料。
窗口辦理流程
1、需要前置審批的→到相關職能部門取得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→備齊材料,到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登記→到登記機關領取相關材料。2、不需要前置審批的,直接登記→備齊材料,到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登記→到登記機關領取相關材料。
網上辦理流程
信息上傳→科室審核→領導簽發(fā)→業(yè)務辦結
辦理時限
法定期限:60日
承諾期限:20個工作日
辦事窗口
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團體登記科
工作時間:法定工作時間
辦事地址:東莞市東城同沙古村路(市中醫(yī)院新院旁、八一路與松山湖大道交匯處)
聯系電話:22019123
交通指引:途徑公交:49路、21路、X20、X2、X13,市中醫(yī)院站。
收費標準
不收費
辦理依據
1、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250號)。
2、《廣東省行業(yè)協(xié)會條例》(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號公告)。
3、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辦法》(民政部令第23號)。
4、《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》(粵民民〔2013〕286號)。
5、《東莞市社會組織登記注冊行政審批改革方案》(東府辦〔2012〕191號)。 |